3月23日电(肖翔)日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据悉,《条例》于2015年11月1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是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的重要水源,对保障应急情况下供水安全、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地下水储量较为稳定、水质较好,一旦污染,修复治理周期通常需要数十年(浅层地下水)或数百年(深层地下水),有的甚至永远无法修复。
会议中,陕西省水利厅厅长王拴虎介绍了《条例》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就全省水利系统贯彻执行《条例》作了表态发言。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冯新柱强调,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改变地下水开发利用方式,坚持以规划为引导,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推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执纪问责,对落实不力、执法不严、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地下水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水资源法规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他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条例》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据了解,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是导致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目前的主要治理保护措施有: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采取封井压采;实行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调整供水结构,采用替代水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下水保护管理实行总负责,地下水保护、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