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于去年11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以新时期治水思路为指导,确立了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地下水保护利用原则,将人水和谐、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地下水保护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内容涵盖了地下水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测与监督管理等多项内容,是一部全面管理地下水的综合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水资源法规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责任更明确,各镇(办)亦有地下水保护管理职责。《条例》中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这是第一次在我省涉水地方性法规中将管理职责下延到乡镇一级,这就要求区内各镇(办)也要积极履行起地下水保护管理职责。
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事前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下水收费标准将高于地表水。《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资源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确定和调整。这对于我区保护地下水资源,进一步扩大地表水供水规模,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推动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都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持续推进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这就要求我区尽快完成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规范设置、水源地保护区隔离栏修建和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中心建设,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违法者将入“黑名单”。《条例》中第五十一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机制。这是首次提出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实行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了对违法者的惩戒机制。
地下水行业实行自律,协会负责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条例》中第五十二条 地下水协会等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加强地下水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